沈劳社发[2007]27号颁布时间:2007-06-01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就医问题,根据《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2001]第5号令)和《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沈劳发[2001]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且在异地居住一年以上的退休人员。
第三条 申办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本人在外地定居并有当地户籍或产权住房证明。
2.配偶或子女在外地定居并有当地户籍或产权住房证明。
3.无子女或子女均在境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由其亲属赡养、照顾,该亲属在外地定居,有当地的户籍或产权住房,并且同意长期赡养、照顾老人。
4.投奔在外地定居的配偶或子女,配偶或子女是现役军人的。
第四条 申办程序。申请办理异地安置的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随单位参保的人员由单位负责办理,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由本人或代办人办理。
第五条 医疗待遇。异地安置人员办理审批手续一个月后,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发生的住院、急诊留观转住院留观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我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符合门诊特殊病种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门诊特殊病种待遇。但必须按规定返回参保地,在医保中心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认定。经认定合格的可以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待遇。
第六条 就医管理。异地安置人员可在当地就近选择三所医疗保险定点的综合医院(一、二、三级各一所)就医。患有专科疾病的还可选择一所专科医院就医。
享受门诊特病待遇的患者,可在上述定点医院中选择一所作为门诊特病定点医院。
定点医院选定后一年之内不得更改。
异地待遇生效后,将封锁医疗保险IC卡在参保地的统筹待遇。
第七条 费用结算。异地安置人员发生的住院、急诊留观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终结后三个月内,持相关手续到市医保中心,按我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结算。
门诊特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也由个人先行垫付,实行限额报销,定期持相关手续到市医保中心报销。限额报销标准参照沈劳社发[2006]44号文件规定的,同病种统筹基金人均定额执行。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执行限额报销标准。
异地安置人员个人帐户基金可以返还现金,每年申报结算一次。
上述结算工作,随单位参保的人员由单位负责办理,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由本人或代办人办理。
第八条 已办理异地安置手续满一年以上的人员需返回我市或变更安置地的,应及时到市医保中心及时办理注销或变更异地安置就医手续。
第九条 在职职工随工作单位需常驻异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职职工随工作单位驻异地工作不满一年的,可参照“出差、外出学习”处理。
异地居住不满一年的,可参照“探亲”处理。
第十条 市医保中心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十一条 单独统筹区、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精神,研究解决本地区异地安置人员的就医问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