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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沈阳市委宣传部等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民营文化演出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沈宣发[2006]25号颁布时间:2006-08-24


各区、县(市)委宣传部,全市宣传文化系统各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促进民营文化演出产业加快发展,进一步繁荣我市文化市场的总体工作部署,现将《沈阳市促进民营文化演出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沈阳市促进民营文化演出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中共沈阳市委宣传部 沈阳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文化局、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为促进民营文化演出产业加快发展,进一步繁荣我市文化市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条 设立1500万元促进民营文化演出产业加快发展专项资金(从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通过贷款贴息、演出场租补贴、经营环境改造和优秀品牌项目奖励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文化演出产业。
  第二条 降低准入门槛,对民营文化企业投资建设、经营文化演出场所和引进文艺表演团体等经营性文化演出项目,简化审批手续,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 对新设立的民营文化演出企业,允许其注册资本在2年内缴足,首期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及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即可。
  第四条 在一定时期内,对新办民营文化演出企业,自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鼓励、支持、引导民营资本参与国有文化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的公司制改造,民营资本可以控股,并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第六条 对民营文化演出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营业收入2%的,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第七条 民营文化演出场所、文化演出活动在市属各新闻媒体作广告宣传实行半价优惠。
  第八条 全市各相关行政管理、执法职能部门不得向文化演出企业滥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文化演出企业创造更加宽松的经营环境。
 
附件:关于专项资金使用的实施细则

  对于实现“天天有演出”的文化品牌项目,座位在500以上、上座率80%以上,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第一条 初办时可对贷款贴息一年,贴息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条 对于不享受贷款贴息的,可根据需要给予场租半费补贴一年,补贴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对于既不贷款又不租场地的,可通过剧场环境改造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对于沈阳市自己创办或引进全国品牌项目的,每个项目可奖励20-50元。
  第五条 本细则由市文改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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