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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沈社办发[2005]6号
颁布时间:2005-05-12
2005年5月12日 沈社办发[2005]6号 根据沈政办发[2004]39号、沈政办发[200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自2005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合同制工人、临时工均要参加企业 养老保险。目前,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正在办理企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等手 续。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 题明确如下: 一、社保经办机构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办理社会保险费相关事宜时,可只办 理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工伤、失业、医疗保险暂缓办理。并在《社会保险登记表》 备注栏注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字样,以此作为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依据。 二、机关事业单位为临时用工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费时执行我市企业养老保险的相 关政策。单位缴费基数以上述人员上月全部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以本人上月工资收 入为缴费基数,最高为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上年全市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60%。 三、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费时,可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编码, 临时税务登记编码只做缴费识别码,无其它作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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