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24日 沈银发[2003]21号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辽宁省各市财政局、经
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辽宁省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股份制
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和直属支行,辽宁省各城市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了《下岗失
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现转发给你们;为
更好地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充分发挥金融对再就业工
作的支持力度,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国人民
银行沈阳分行会同辽宁省政府相关部门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贷款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要首先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
申报,并提交下列资料: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贷款项目计划书。社区对申请人申请贷款的基本条件进
行初审,经街道社会保障机构同意,并出具推荐证明,然后报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
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并出具资格认定证明。
劳动保障部门将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人资料报送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对担保申请
进行审核。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劳动保障部门将申请人有关资料一并报送当地商业
银行审定,也可召开三方联系会议共同审核。商业银行集中对贷款申请进行评审,经
审定同意贷款后通知担保机构,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签订担保合同,商业银行与贷款
申请人签订贷款协议,发放贷款。
商业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给予申请人正式
答复。因申请人不符合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
商业银行在为下岗失业人员发放贷款后,应在《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已办理贷款。
二、贷款额度。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两万元左右,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
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
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具体贷款额度由所在地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商业银行根据
借款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贷款贴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办法参照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394号)和《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
[2002]107号)执行。
对商业银行发放的微利项目以外的小额担保贷款是否给予贴息、贴息多少,由各
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贴息办法由当地政府与辖内商业银行协商确定。
四、贷款服务。商业银行要简化贷款手续,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户
和结算便利。签订贷款合同的两个工作日内,贷款全额要划入借款人的专用账户。各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都要开办
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设立专门窗口办理。市级以上分支行应设立相应职能部门或指定
有关职能部门,设立专人,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各金融机构要迅速组织力量开展
此项业务,在授权授信、资金安排等方面优先保证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需要。
五、贷款考核与统计。各级人民银行要把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作为考核商业银行的
一项重要内容,按季考核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人数、受理人数、贷款人数以及贷款金
额等有关情况。各中心支行每半年要对辖内商业银行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总结,对
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商业银行进行通报。各商业银行要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
金融统计工作,每月十日前将统计报表报送至当地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按月向人民
银行沈阳分行报告相关统计数据,按季报告小额担保贷款的开展情况。
六、贷款监督与检查。人民银行要对商业银行小额担保贷款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督
促检查与指导,确保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人民银行要按季召开商业银行小
额担保贷款工作联系会议,总结、交流和推广小额担保贷款运行中的经验,及时发现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助商业银行予以解决。同时,人民银行要做好商业银行与就业
主管部门、担保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请人民银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分行萱业管理部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城市信用社。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
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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