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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财行字[2001]541号颁布时间:2001-09-17

     2001年9月17日 辽财行字[2001]54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 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 如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出访城市间交通费问题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内列明并 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出访任务和时间按每人每次300至500美元核定,对 副省级以上领导每人每天(境外有效天数)按不超过200美元核定,所发生的城市 间交通费在财政部门的标准内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在限额内实报实销,超支 不补,节余退回财政。   二、关于礼品费及宴请费开支问题   礼品费和宴请费开支要严格按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收礼品的 规定》(国务院第133号令)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 定》(93财外字第834号)执行,具体规定是部长级(含副部长级)代表团组, 对每一邀请国的赠礼不超过1000元,司局长级以下(含司局长级)代表团组,对 每一邀请国的赠礼不超过500元。在公务活动中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活动计划 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包干标准掌握。   三、领导住宿费开支问题   对于副省级以上领导出访事先应将国外住宿安排计划及国外报价单报财政部门审 核,原则上按一般人员住宿标准的3倍以内掌握,所发生的住宿费在财政部门核定的 标准内凭有效的住宿费收据实报实销。超支不补,节余退回财政。   四、出国团组不可预见费问题   对副省级以上领导率团出访的团组在经费预算中核定500美元的不可预见费, 用于一些无法预料的事项支出。所发生的费用属财政负担的部分凭原始票据报销,超 支不补,节余退财政。   五、具体执行时间   新修订的标准从2001年9月1日起执行。辽宁省财政厅、省外事办公室转发 财政部、外交部《修订<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辽财外字[1995]第45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因公出国人员的费用开支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 《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因公组派 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 各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加强 出国团组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出国团组要根据出访的任务, 认真编制出访计划。   第四条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财政预算内组织 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出国人员在出国前,要 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务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予 以预付经费。   各单位不得随意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与出国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 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 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二)出国人员除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有特殊情况经批准乘坐专机外,均应乘坐国 际班机和国际列车。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 等舱、火车高级软卧包厢;司局级以及相当于司局级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 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其所发生的 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 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六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 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财务部门批准。出国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 通费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实销。   第七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 必要的小费等项目),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除特殊情况外,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 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代表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代 表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 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党和国家领导人率领的代表团,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按实际开支住宿费实报实销;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 上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安排,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在规定的住宿费标 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预算标准执行, 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过预算标 准的,可据实报销。   第九条 出国人员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人每次出国在 10天以内的,发给50美元;超过10天的,从第11天起,每人每天发给5美元。   第十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的,必 须按照节约、从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收礼品 的规定》(国务院第133号令)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 规定》[(93)财外字第834号]执行。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活动计划一并 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包干标准掌握。   第十一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 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 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十二条 出国人员赴欧元区国家,其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均以欧元 作为货币单位。在欧元未进入流通领域之前,出国团组可按欧元标准相应领取以固定 折算率计算的当地货币,或直接领取美元,比价以领取经费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 布的欧元与美元比价确定。   第十三条 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 外汇200美元。属于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出国人员的个人 自费购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令第7号)中的购汇手续,由组团单位统一办理;其他出国人员的自费购汇,按照中 国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执行本办法。   第十五条 边境地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人员,其出国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 所在省、自治区财政厅(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出国人员执行财经纪律的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规定的 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弄虚作假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公 或按国内市场价收取人民币,并依照国家有关违反财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罚 款。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和其他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参照本规定执 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 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第250号)同时废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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