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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财预字[1996]484号颁布时间:1996-08-22

     1996年8月22日 辽财预字[1996]484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支)金库,省地税局沈阳分局,省地税 局大连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就省与市以下地方(以下简称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的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省与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当地的地 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其中省与沈阳市、大连市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 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分别由省地税局沈阳分局、省地税局大连分局负责征收管 理。   二、省与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按省与市的投资比例或章 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分别作为省级预算收入和市级预算收入,分别填开 “税收缴款书”,以“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缴入省国库和市国 库。   三、省与市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按省与市所占的股份分 别作为省级预算收入和市级预算收入,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地方股份制企 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缴入省国库和市国库。 附件: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      1996年3月5日 财预字[199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金 库:   为了有利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顺利实施,加强对中央与地方所企事业单位组 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经与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现对中央与 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按国务 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4号文件规定,由当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的所得税,按中央与地方的投资 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 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和地方联营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缴 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三、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按中央与地方所占 的股份分别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收入,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中央 和地方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款”级科目,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四、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组成的金融保险行业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属于中央预算收入,不适用本办法。   五、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 以本通知为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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