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辽宁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辽政发[1987]33号颁布时间:1987-03-21

     1987年3月21日 辽政发[1987]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辽宁省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正确地运用公文和 加强公文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 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减少不必要的行 文。凡是必须形成的文件,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严谨周密 地起草,认真负责地审核,讲求文件质量和实效。凡是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 凡是分级可以办理的,就不要由领导机关行文。凡是应当贯彻执行的公文,要及时、 准确地发到所属单位,加强督促检查。凡是必须具体办理的公文,一定要及时落实到 主管部门和承办人员,并加强催办,直到办完。省政府以下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遵 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与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安全地做 好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工的原则。凡属国家行政 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需要行文时,应发挥职能作用,由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行文, 不要推请党委行文或要求党组织联合行文。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应把保密纪律落实到公文处理的各个 环节和规定在个人岗位责任制中认真执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保证做到 处理公文不泄密、不失密。 第五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要重视行文工作,对于重要公文负责统一收 发登记和管理,并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协助国家行政机关领导人做好处理工作。 公文处理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尽职尽责地 完成任务。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有: 命令(令)、指令,决定、决议,指示,布告、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 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共十类十五种。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开会议定的事项和主要精神,需要普遍传达贯彻的,依其职权 范围,用公文格式,以会议纪要文种行文。只对与会单位有约束力的,在通常情况下, 将会议纪要印发到与会单位遵守,不以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公文格式发布。 向同级机关行文请求或回复需要批准的事项,一律用函。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为采取行政措施,制定的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不能单独 作为公文文种使用,通常用公文文种中的通知发布,特别重要的用命令(令)发布。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取名行政法规中的"条例"。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格式一般包括:文件头部分、正文部分、文件尾部分所组成。 一、文件头部分占十六开纸公文首页的三分之一或五分之二面积,印有发文机关 名称、发文字号、密级、紧急程度、文件印数的编号、上行文的签发人。 (一)文件头用醒目、整齐、庄重字体,印明发文机关全称,并加"文件"二字。 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名头在首。一文一事的请示、批复公文,文件头面积可略小,只 写发文机关全称,不加"文件"二字。 (二)发文字号一般包括机关代字、年号、顺序号,置于文件头底线之上、发文 机关名称之下,居于中间。机关代字应反映出主办单位,以利查询处理。几个机关联 合行文,只标一个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三)需要保密的公文,应当根据秘密程度,在文件标题的右上角(和信封上) 标明"绝密"、"机密"或"秘密"。 (四)需要紧急办理的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的程度,在文件标题的右上角(和信 封上)标明"急"或"特急",列密级之上。 (五)文件印数的编号置于文件首页的左上角。 (六)向上级机关报送请示、报告,应注明签发人姓名,印在发文字号的同行右 端。 二、正文部分包括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落款、年月日、印章、附 注等。 (一)公文不可缺少标题。标题一般是由行文机关名称、公文的简要而准确的内 容和文种名称组成。标题不宜太长。公文有了文件头,在标题中可以省可行文机关名 称。标题中不要省去文件内容的表述,不要只援引来文发文字号代替标题中的内容。 转发上级、同级机关文件时,在被转发机关文件标题上加"转发"二字即可,不必再 加转发机关的"通知"文种,避免标题出现"……通知的通知"。下级机关继续转发 时,也不必免提转发某某机关,可以沿用原转发标题,在正文中说明行文机关转发过 程即可,以避免标题中重复出现转发字样。除发布和批转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可加 书名号外,标题中一般不要出现标点符号。 (二)除"布告""公告""通告"以外,公文都必须标明主送机关。向上级机 关的"请示"只能主送一个主管机关,不要多头请示。贯彻执行几个机关联合行文遇 有问题需要请示时,也要请示一个主管机关,抄送有关机关。主送机关位于标题之下, 在左端抬头单起一行。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文种,主送机关置于文件尾部分。 (三)正文部分是公文内容的表述。需要使用数字符号标明层次时,标识的分级 是: 第一级用一、二、三、…… 第二级用(一)(二)(三)…… 第三级用1、2、3、…… 第四级用(1)(2)(3)…… 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体,按照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视需要用章、 节、条、款、项、目标明层次。 (四)公文有附件的,应将附件订在主件之后。附件的标题应在公文正文末尾之 下,发文日期、印章之上。附件多的要注明顺序。 (五)由于公文有文件头,在正文之末可不落制发文件的机关名称,只在右下方 落发文日期即可。以电报形式发出的公文,要以发文机关名称和发文日期落款。 (六)发文日期以公文的签发日期为准;经过会议批准的,以通过之日为准;几 个机关联合行文的,以最后一个机关签发之日为准。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 应在文件标题下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七)公文须加盖发文机关印章,盖在公文末尾发文日期处,以印章的下部边缘 压年盖月。联合发文盖章的排列顺序应与文件头上的机关名称排列顺序一致,可以不 压年盖月。"决定""决议"文件,在文尾的空间处盖章即可。 (八)公文需要附加说明发至范围、可否登报等,要用括弧注明,标在发文日期 下端的末行。 三、文件尾部分在公文末页下部用横线与正文部分加以区分,包括主题词、抄送 栏、印发机关栏、印发份数等项。 (一)主题词列在文件尾部分横线之上,由左向右横排,词目之间要有适当空白 间隔。 (二)抄送栏设在文件尾部的横线之下。抄报机关与抄送机关分列两段,抄报机 关在上。"决定""决议"文件的主送机关置于抄报、抄送机关之上。抄送只给有关 机关,不得抄送无关单位。 (三)印发机关栏设在抄送栏下,署公文印发机关的全称及实际印发日期。翻印 机关全称及翻印日期要列其下。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八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文,主要是涉及本地区重大行政工作,需要向上级人 民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需要采取行政措施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决定,需要向各 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部署的工作和处理的重要问题,以及按照上级政府的规定应当行 文的事项、省、省会所在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和 实际需要,拟定提请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并可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制定规章。下级政府需要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可直接发函联系,不必报 经上级政府转办处理。 第十条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的行文,负责传达政府的指示、工作安排和所作 决定,承办政府交办的任务,处理不必以政府名义、又不便以部门名义的行文事项。 第十一条 属于各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应由部门行文。同级部门之间应 加强横向联系,互相行文能解决的问题不要请示政府转办。工作部门之间为处理共同 有关的工作、有关的问题,应当联合行文,主办部门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议定。 工作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协商一致时,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第十二条 各工作部门应主动向上级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请示问题、报告工作。 也可以根据政府领导的授权和委托,代表本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联系工作, 陈述要求,处理问题。也可以根据政府领导的交办,负责转发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发给 本级政府的函、通知和通报。 第十三条 工作部门根据自己的职权范围,可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业务对口部 门行文,部署业务方面工作和处理业务问题;如果涉及下级政府工作的统筹安排,可 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有关规定,以通知、通报或函主送下级政府;还可以按照自己 工作的职权范围、有关规定或根据本级政府的授权,答复下一级政府请示本级政府的 有关业务工作问题。 第十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请示问题应逐级上送,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越级行文: 一、对上级机关的检举、控告; 二、领导机关指定越级上报的事项(报时要加说明); 三、情况特殊紧急,逐级上报会遭致损失的事项。上报时要抄报给越过的上级机 关。 对于违反规定的越级请示,收文机关可以退给发文机关。 第十五条 请示与报告要严格分开。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问题,也不得要求"请 批示"。请示的公文,一般应一文一事。除上级领导直接交办和过问的事项外,请示 不要直接送领导者个人;也不要同时抄送同级和下级机关。 第十六条 贯彻执行行政法规和规章,及需要下级机关遵照执行的上级领导机关 行文,可以将原件翻印下发,受文机关应即贯彻执行。向下级机关转发上级机关文件, 仅有一般的部署和要求,不要抄给上级机关;结合实际情况,有创造性地提出具体贯 彻执行上级文件的行文,及本机关制发的重要文件,应抄报有关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应根据请示内容写明一个主送 机关,抄报另一机关,请主送机关负责处理。向下属受双重领导的机关行文时,要同 时抄送下属机关的另一有关领导机关。 第十八条 经过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报刊发表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应视为正 式公文依照执行。如不另行文,应在报刊发表时注明。 第五章 公文的形成 第十九条 公文的形成过程,包括:拟稿、审核、会签、签发、缮印、传递。 第二十条 拟稿 一、政府工作部门和办事机构,除认真做好本机关发文的起草工作外,要承担代 拟本级政府公文草稿的任务,包括本部门要求政府批转的文件起草。 二、起草公文,领导人要直接委托给谙熟该项工作和业务的专人承办,并且说明 意图,讲清基本思想和主要观点,指出解决问题的原则和措施,而不要简单交办。 起草重要公文,要由机关领导人亲自主持,指导起草工作,提出基本思想和主要 观点、意见、办法。起草前要掌握周密的调查研究材料;起草时要善于把上级指示精 神与实际情况结合起来,有创造性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成稿后,要经集体研究, 并在适当范围内征求意见,集思广益,经过反复认真修改后定稿。 第二十一条 草拟公文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符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 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应加以说明。 二、情况要确实,观点要明确,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文字要精练,书写要 工整,标点要准确,篇幅要力求简短。切忌表达不准,交待不清,模棱两可,词义含 混。 三、用词要准确、规范,不要滥用简称。叙及需要简化的事物名称时,第一次要 用全称,注明简称以后可用简称。机关简称要规范化。 四、对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核对准确,书写要规范。 五、引用文件时,应写明发文机关、时间、发文字号、标题。复文应叙明来文年 月日及来文字号、标题,以便受文机关查找。 引用年月日时,应详写某年某月某日,不要用"明年""上月""前日"等语。 年度应当写全,不要把"一九××年"简写成"××年"。 六、公文中的数字,除发文字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百分比、专用术语和 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码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 致。涉及计量单位时,要使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七、起草公文必须使用规定的稿头纸。稿头纸应按公文格式和处理的责任需要, 划分签发、会签、核稿、拟稿单位、拟稿人、标题、发文字号、主送、抄送、校对、 印发时间等各栏,并须一一填写清楚。 八、起草公文的依据文件、重要参考资料,必须附在文稿之后,以便审核和存档。 第二十二条 核 稿 一、审核公文草稿,各级领导人要层层把关。重要公文草稿须经集体研究。审核 人要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 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有责任协助领导事先做好公文文稿的审核 工作。审核的着眼点是,应不应行文,应由哪级机关行文;文稿内容是不是符合国家 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有关规定;提出的意见和办法是否切实 可行;需要同有关部门协商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一致;文内涉及的人名和事件是否 准确属实;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和处理程序是否合乎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会 签 一、公文文稿内容涉及有关地区、有关部门、有关方面的工作范围和职权的,都 要经过会签而后行文。代上级机关草拟的公文文稿,应经有关方面会签而未会签的, 上级机关拒收或退回重办。 二、需要会签的公文文稿,内容复杂、紧急的,主办部门应派人主动登门到有关 机关协商,或者邀请各有关机关开联席会议面商,有关机关要积极参与研究,经过协 商达到意见一致,由各有关机关领导人签字。               (1)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