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办等部门关于扩大贫困山区实施移民脱贫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发[1999]5号
颁布时间:1999-01-20
1999年1月20日 辽政发[1999]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农办、财政厅、公安厅、农业厅、林业厅、教委、土地局、地税局 《关于扩大贫困山区实施移民脱贫试点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附:关于扩大贫困山区实施移民脱贫试点工作的意见 经过10年来的扶贫开发,我省东、西部贫困山区的贫困面貌有了很大改观,大多 数农民群众的温饱问题已初步得到解决。但是,我省东、西部山区仍有一部分群众处 于贫困状态,由于居住环境恶劣,资源匮乏,生产条件差,普遍存在着通路难、通电 难、通讯难、上学难、就医难等生活困难问题,已成为全省扶贫攻坚工作的重点和难 点。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九五”时期和今年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 施》(中发〔1996〕2号) 精神,为从根本上解决全省贫困山区部分群众的贫困问题, 决定在1997年抚顺县移民脱贫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试点范围, 将抚顺、辽阳、葫芦岛3个市列入移民脱贫试点市。现就扩大移民脱贫试点工作的有关 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移民的原则 实施移民脱贫是打好全省扶贫攻坚战的一项重要举措。应本着统筹规划,突出重 点,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实施移民计划时,要坚持有利于迁移群众的脱贫 致富,有利于山区的开发建设,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群众自愿、选好新址、量 力而行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有领导、有组织地进行。 确定移民对象的条件:一是距村委会所在地较远,通路难、通电难、通讯难,地 处偏远山沟的;二是人均25度坡以下耕地等农业资源占有量低,开发潜力很小,目前 仍处于绝对贫困之中,即使给予扶持也难以脱贫致富的;三是缺乏社会公益事业,上 学难、就医难、人畜饮水难的;四是少数农户居住在深山沟里,影响山区建设总体规 划,不利于生态建设的。抚顺、辽阳、葫芦岛市要从严掌握移民范围,不得扩大移民 动迁面。 二、移民的安置 做好移民安置工作,是做好整个移民脱贫工作的关键,直接关系到移民脱贫试点 工作的成败。抚顺、辽阳、葫芦岛市在制定移民安置规划时,要根据动迁群众的意向 和接收地的承受能力,做出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安置计划。移民安置要以县内就地就 近分散安置为主,对于动迁数量较大,土地资源有限,县内就地就近安置有困难的, 可由市统筹规划,在市辖区域内跨县安置。 移民安置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是经济比较发达,耕地条件相对宽松的地区,要 以当地的优势产业为媒介,吸引移民落户,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实现移民与当地人民 共同富裕;二是有可供开发利用的“四荒”和滩涂资源的地区,通过让移民承包开发 “四荒”和滩涂资源实现脱贫致富;三是通过血缘、地缘、人缘关系投亲靠友或到迁 入地从事二、三产业等形式,由移民直接同接纳地区联系动迁。 三、移民的政策 1.鉴于移民动迁的群众大都居住在贫困山区,属于贫困人口,筹资能力低,省、 市、县三级财政按3∶5∶3的比例给予 适当补助。对移民动迁户的具体补助标准为: 按户计算, 每迁移一户补助1.1万元,其中省财政补助3000元,市财政补助5000元, 县财政补助3000元。补助费主要用于移民动迁安置,严禁挪作他用。 2.凡计划移民动迁的村民组,在动迁前或动迁期间,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 何理由乱砍滥伐林木和果树。动迁户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栽种的果树,合理作价归集 体所有;栽植的零星树木经林业部门批准,可自行处理。 3.对移民动迁户在自留山上栽植的果树、人工林,参照苗木费、造林工时费、林 木增值费和管护费等合理作价,给予适当补偿。移民动迁户所承包的人工林、天然林、 蚕场、果园等,因动迁后无法经营,可终止承包合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须按原 合同执行情况,给予合理的保护管理费,然后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乡、村集 体经济组织要按规定处理好终止合同事宜,对承包期间使林木增值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以保护移民动迁户的合法权益和山林资源。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给移民动迁户的 补偿费无力兑现的,可经移民动迁户申请,将移民动迁户应得的补偿费作为投资入股, 受益后按股分成。 4.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接收的移民动迁户的耕地、林地、口粮田、荒山荒地等, 原则上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落实管护、开发责任制, 切实加强管理,搞好开发利用。对整个自然屯全部迁出的,原有超过25度坡的耕地 已不适合耕种的应退耕还林还果,并由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核减耕地面积,由县(市)区 税务部门批准核减农业税。 5.移民动迁户与原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迁移前要尽量一次结清。移 民动迁户确因经济困难,欠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一时不能结清的,可暂时挂帐, 待其经济状况好转后偿还。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用动迁补助费抵扣移民动迁户 债务。 6.移民动迁户的户口迁移。移民动迁户持《辽宁省移民动迁落户通知书》,按现 行户口管理政策,到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准迁手续,教育部门依据户口变动 的证件办理学生转学手续。接收地除按规定收取证件的工本费外,其他费用一律免收。 7.移民动迁户在责任田、口粮田、子女上学等方面与接收地群众享受同等待遇。 经所在地乡政府依法批准,接收地要及时为需要自建房屋的移民动迁户提供宅基地, 并与旧屯改造相结合,充分利用旧宅基地和山坡荒地,确需占用耕地的,须经县(市) 区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移民动迁户建房或买房涉及的各种税 费应予以减免。 四、移民脱贫工作的领导 移民动迁安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关系到全省农村社会稳定、共同富裕、 实现小康的一件大事。抚顺、辽阳、葫芦岛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搞 好规划,分步实施。要搞好调查,摸清底数,制定出移民动迁的具体规划和实施方案; 要认真做好移民动迁群众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坚持积极慎重的原则,不留后遗 症;要教育移民动迁接纳地的干部和群众,把接纳移民落户和帮助其脱贫致富作为应 尽的义务和光荣任务来完成,对迁入落户的移民要在生产、生活上给予扶持和帮助, 使移民与当地群众同样尽快富裕起来。 扩大移民脱贫试点工作从1999年初开始, 到7月底前结束,共计划迁移安置1000 户约3600人。抚顺、辽阳、葫芦岛市要将移民动迁方案尽快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全省的移民动迁工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要及时掌握情况,加强检查指导,注意研究解决具体实施中的政策问题。抚顺、辽阳、 葫芦岛市政府要指定部门具体负责移民动迁和安置工作。在移民动迁和安置过程中, 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附件:扩大移民脱贫试点工作实施计划 试 点 市 移民 移民 财政补助(单位:万元) 户数 人口 合计 省财政 市财政 县财政 合 计 1000 3600 1100 300 500 300 抚 顺 市 400 1440 440 120 200 120 辽 阳 市 300 1080 330 90 150 90 葫芦岛市 300 1080 330 90 150 90 (3)
上一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建设厅关于全省2000年至2005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纲要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