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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国税二[2000]187号
颁布时间:2000-10-09
2000年10月9日 辽国税二[2000]18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国税发[2000]13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 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填报的《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 (附件1)、《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集表》(附件3)、《零售单位价格信息采集汇总 表》(附件4)于文件执行之日起的次年1月20日前报送省局。 二、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在填报《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 (附件1)时,请在第8栏后加填第9栏“省外调拨价格”。“省外调拨价格”为该 牌号、规格甲、乙类卷烟调往省外的二级调拨价格,没有省外调拨价格的,按照该牌 号、规格甲、乙类卷烟省内二级调拨价格填写。计量单位为“元/条”。 三、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生产企业生产的专销省内其他地区而本地区 不作销售的甲、乙、丙类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没有该牌号卷烟产地零售价格的,生 产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于2001年1月31日前报告省局。省局将通知卷烟专 销地国家税务局将采集结果于文件执行之日起次年的1月15日前通知生产企业所在 地国家税务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0年7月13日 国税发[2000]13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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