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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9]49号
颁布时间:1999-03-12
1999年3月12日 辽国税一[1999]4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福利、校办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政策和操作办法仍按省局辽国税发 [1994]21号、6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对新办福利企业的审批管理,对申请新办的福利企业, 税务机关除按现行有关规定深入实地严格审核(审核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在"社会福 利企业证书申请表"上签署姓名)外,还应审核两项内容,一是企业已经连续生产经营 3个月以上;二是残疾职工工资达到当地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符合上述 有关规定的,各级税务机关不予上报,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其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的时间为符合规定条件之日。 对原有的福利企业,更名或改制的,视同新办企业,重新审批。 二、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对福利、校办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并进 行增值税专用发票重点稽核检查。为此,福利校办企业在领购专用发票时,除按现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规定加盖条形章外,还要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上加盖全省统 一的"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印章(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刻制,式样附后)。 对福利、校办企业的税负情况加强跟踪检查工作。对税负超过6%的福利、校办 企业,各地税务机关应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违规、违章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 外,还应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监开代管。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福利、 校办企业进行清理检查。查补税款严格按《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 策的批复》(财税字[1998]80号)执行;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福利、校办企 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 4]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156号)的规定,一律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照顾。 五、税务机关在检查清理的基础上,要将其基本资料录入微机,以便随时对福利、 校办企业的日常管理及征退税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上报相关资料仍按(辽国税一[1997]44号)的规定严格执行。 附件:1.《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福利企业、校办企业专用章式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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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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