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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暂缓征收涉及城市建设收费项目的通知
沈政发[1998]15号
颁布时间:1998-08-27
1998年8月27日 沈政发[1998]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减轻开发企业负担,改善城市建设投资环境,培育住宅建设新的经 济增长点,拉动我市经济快速增长,市政府决定,取消和暂缓征收下列涉及城市 建设项目的38项收费: 一、科技发展基金(市建委); 二、高层防火设施费(市建委); 三、新材料基金(市建委); 四、小区配套保证金(市房产局); 五、商品房注册登记费(市房产局); 六、商品房面积审核费(市房产局); 七、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手续费(市房产局); 八、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工本费(市房产局); 九、房屋交接费(市房产局); 十、小区管理用房费(按规划自建)(市房产局); 十一、房屋产权登记费(市房产局); 十二、拆迁直管公房租金(市房产局); 十三、物业管理启动金(市房产局); 十四、规划验收保证金(市房划土地局); 十五、土地开发权批复费(市房划土地局); 十六、小区红线内占道补偿费(市城建局); 十七、占道费(市城建局); 十八、电业收费用房(沈阳电业局); 十九、一条龙服务管理费(沈阳电业局); 二十、电表线路拆除费(沈阳电业局); 二十一、用电抵押金(沈阳电业局); 二十二、临时用电保证金(沈阳电业局); 二十三、公建用电保证金(沈阳电业局); 二十四、用电共建基金(沈阳电业局); 二十五、煤气开栓费(市煤气总公司); 二十六、煤气可行性研究咨询费(市煤气总公司); 二十七、煤气复压保证金(市煤气总公司); 二十八、临时用水抵押金(市自来水总公司); 二十九、水表定针费(市自来水总公司); 三十、水表检测费(市自来水总公司); 三十一、共用大线质监费(沈阳电视台); 三十二、拆迁污染费(各区环卫局); 三十三、百分之二教师住宅建设费(向个人销售的住宅部分暂缓征收)(市 教委); 三十四、商业网点建设费(暂缓征收)(市商委); 三十五、安全维护费(市建工局); 三十六、交通占道管理费(市公安局); 三十七、防疫审查费(住宅部分)(市卫生局); 三十八、水池防疫审查费(市卫生局)。 有关单位和部门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要立即停止上述项目的收费,不得以 任何理由自行恢复或变换名目设置新的收费项目,违者将追究其单位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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