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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即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清字[1997]第183号
颁布时间:1997-05-20
1997年5月20日 辽财清字[1997]第183号 各市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政局、经贸委、地税局、国税局、城镇集体经济办、省 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清字[1996]11号)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已于1993年起在全省范 围内开展,根据省政府1997年2月13日省长办公会议的精神,此次全国统 一组织的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我省主要任务是补课,即对已经进行清产核资 工作的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要求进行规范,缺什么补什么,不再推倒重来, 对于尚未进行清产核资的集体企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新的办法组织进行。 二、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范围 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我省各类城镇企业、 单位,包括联合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各级信用社、供销社,以及由集体企业、 单位控股或改制为各类联营、合资、股份制的企业,均应纳入此次清产核资范围, 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纳入此次清产核资范围。 三、清产核资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1.资产负债清查。按照国家的要求,集体企业、单位要对全部的流动资 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递延及其他资产、土地及各项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登记和查实。我省已进行清产核资的集体企业 清查阶段原则上要进行全面复查、核对;对缺项(如上地)或清查不实的要进行 查实,并补填、上报有关报表。 2.资产价值重估。对在我省组织的清产核资中已进行价值重估的固定资产, 原则不再另行重估;几按规定,应进行价值重估而尚未估价的固定资产,应按国 家规定,采用新的价值重估目录和标准组织进行估价。具体安排另文下发。 3.产权界定。集体企业财产的产权界定工作,国家有关部门已出台具体政 策办法。我省将根据国家要求和各地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4.资金核实。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资金核实工作,由各级清产核资办公室 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家下发的“资金核实的具体规定”和“财 务处理暂行办法”及我省的具体要求组织进行。 5.产权登记。由省集体经济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发的“产权登 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建章建制。集体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过程中或开展后,要对暴出 的问题建立健全或修改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四、清产核资检查验收 根据省长办公会议精神,我省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的检查验收工作由省 集体经济清产核资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具体办法,另 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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