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内蒙古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变通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会期的决定
颁布时间:1981-05-31
1981年5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九 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鉴于内蒙古地域辽阔,交通不便等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变通为每三个月,最多不超过四个月举行一次。 (3)
上一篇:
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下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边境旅游管理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