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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颁布时间:1995-06-30
1995年6月30日 第63号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已经1995年6月28日自治区人民 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乌力吉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 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 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 人单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法定工作时间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第四条 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全区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工作。盟市、 旗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施。 第五条 中央及自治区直属用人单位,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二章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发布 第六条 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并向社会 公布。 第七条 自治区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用人单位方面代表具体测算最低工资标 准,并向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以及工商业联合会咨询。 第八条 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按照高于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低于社会平均 工资的原则确定。 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参考下列因素分区域确定: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九条 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按月确定,各种单位时间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互相 转换。日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最低工资标准除以21.5天换算;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按法定日工作时间换算。 第十条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果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诸因素发生变化, 或者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化较大时,应当适时调整,但每年只能调整一次。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 最低工资的给付 第十一条 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第十二条 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四)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煤补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第四章 最低工资的保障与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将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劳动者。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扣除第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后,不得 低于其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等工资形式的企业,必须进行合理的折 算,其折算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劳动者因本人原因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 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产假期间,劳动者因工负伤医疗期间, 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十七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工资发放情况及配合调查人员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用 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最低工资发生争议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解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 改正,并补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对情节严重的,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 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 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结 合全区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我区为三个类别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赤峰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0元(小 时1.00元)。 二类: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海拉尔市、通辽市、乌兰浩特市、锡林浩特市、 集宁市、东胜市、临河市、巴彦浩特镇,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0元(小时0.90 元)。 三类:除上述地区外,月最低工资标准均为140元(小时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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