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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内政发[1998]55号
颁布时间:1998-05-25
1998年5月25日 内政发[1998]55号 地震灾害是地球上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为了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的管 理,使各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在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应急工作能够高效、 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 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应按照本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和实施震区、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第一章 破坏性 地震的类型与地震应急原则 一、破坏性地震类型 破坏性地震分为:一般破坏性地震;中等破坏性地震;严重破坏性地震;特大破 坏性地震四类。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数10人以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下 的地震,为一般破坏性地震。 (二)中等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死亡200人以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5亿元以下的地震为中等破坏性地震。 (三)严重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死亡200人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5 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的地震或大中城市发生6.5至7.0级地震,或在人口稠密 地区或旗县及城镇发生7.0至7.5级地震,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四)特大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死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在30 亿元以上的地震,或大中城市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人口稠密地区,旗县城镇发 生7.5级以上地震,为特大破坏性地震。 二、地震应急原则 地震应急是指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或震级较高的临震预报发布后,各级人民政府迅 速、高效地开展抗震救灾、抢险或紧急防灾行为。 (一)自治区范围内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由震区所在地旗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 地震应急工作。所在地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指导、协调和支持。 (二)自治区范围内发生中等破坏性地震,由震区所在地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组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震区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 人民政府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 (三)自治区范围内发生严重破坏性地震、特大破坏性地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 直接组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震区所在地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承担和负责实施地震 应急工作,请求国务院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 (四)如果地震发生在几个盟市或旗县交界处,由地震震中所在地的盟市或旗县 人民政府和主要受灾区的人民政府负责,其相邻地区的人民政府要大力协助,积极配 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工作。如果地震发生在自治区与其它省区交界处,由地震震中 所在地的盟市或旗县人民政府负责,其相邻地区的盟市或旗县人民政府要大力协助, 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工作。第二章 地震应急机构体系与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内蒙古自治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或 临震地震预报发布后,自治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内蒙古自治区抗震救灾指 挥部”,组织领导地震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十三个应急专业工作组(具体 见附表)。第三章 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所在盟市、旗县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迅速成立 盟市或旗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按当地应急预案立即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 工作。 盟市或旗县地震部门,要迅速了解灾情震情,同时将情况上报自治区地震局和同 级抗震救灾指挥部。 自治区地震局要在30分钟内测定出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快速上 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地震局,并派出地震现场考察队、地震流动监测台,确定或 委托当地地震部门进行地震现场考察与震害评估。在地震发生48小时内,震区所在 盟市及旗县的地震部门,要及时提出地震类型和趋势的初步判断意见,向当地抗震救 灾指挥部通报震情。 自治区人民政府视震情、灾情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地震应急工作,并对灾区进行慰 问。第四章 中等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中等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震区所在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地震应 急预案,迅速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当地地震部门要立即启 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向自治区地震局和当地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准确震情 信息,加强地震监测,确保观测资料的连续可靠。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及时定期向 自治区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和建议。 自治区地震局立即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迅速测定地震的震级、发震时间和震中 位置。迅速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赶赴灾区进行地震考察和震害损失调查与评估。组 织专家召开紧急会商会,在48小时内提出地震类型和趋势判断意见。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成员要迅速到位,按各自的职责和分工,服从统 一指挥。指挥部办公室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地震局速报震情、灾情概况,通知自 治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做好应急准备,并视灾情程度,确定是否全面启动指挥系 统。根据震害调查情况、汇总灾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抗震救 灾方案,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视灾情,确定应急工 作规模,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部署抗震救灾工作。第五章 严重破坏性地震和 造成特大损失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自 治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立即转为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参 加的紧急会议。依据地震部门确定的震情和所掌握的灾情,确定应急规模,宣布灾区 进入地震应急状态,同时将所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国务院,请求国务院及有关部、 委的支持和援助。 自治区人民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快速派出自治区领导同志带队的慰问团和抗震 救灾应急工作队,赴灾区领导、指挥、协调现场地震应急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 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震情、灾情,部署应 急行动,视灾情协调驻军、武警,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并根据灾情和所在地盟市 人民政府的请求,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 二、震区所在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迅速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本 地区的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及时将震区情况报告自 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抄送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同时通报 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宣布进入震后应急状态。必要时实行特别管制措施。按本地区大 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 内的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做到统一指挥。自治区领导到达地震现场后,震区地震 应急工作统一由自治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 三、自治区地震局应迅速启动内部应急方案,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地震 局报告震情、灾情。并向自治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提出地震趋势判断 意见和应急工作的建议,定时向指挥部汇报震情和灾情发展趋势,并负责全面做好指 挥部办公室指定的其它工作。 四、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迅速投入 抗震救灾工作。指挥部各专业组迅速到位,按照各自职责,在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确保整个抗震救灾工作有序、高效的运行。 五、各专业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 (一)地震监测工作组。按照大震应急预案,迅速测定地震震级、发震时间和震 中位置,迅速派出地震现场考察队(组)、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组和流动监测台。组织 专家召开紧急会商会,在48小时内提出地震类型和趋势判断意见。加强监测,做好 余震序列的分析和强余震预报。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平息地震谣传,稳定社会秩 序。 (二)医疗卫生工作组。组织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迅速派出急救队伍抢救伤 员,帮助灾区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做好卫生防疫、救治和污染源、 传染源的处理工作,并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必要时组建震区中心医 院。 (三)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抢修组。调动驻军、武警以及地方力量,赶赴灾区, 抢救被压埋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机关档案、抢修被毁道路、桥梁、水库及供水、 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协助有关部门负责急救物资运输、存放和看管等工作。 完成指挥部部署的其它救灾抢险工作。 (四)交通运输组。组织交通、铁路、民航部门,调集本系统人员、物资,尽快 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机场和有关设施,调集本系统和社会有关部门的交通运输 工具,迅速调运抢险、救灾物资,迅速输送救援人员和灾区伤病员。 (五)通信保障组。组织邮电等有关部门,迅速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 震救灾通信畅通。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设备等。其他有关部门要迅速恢 复本部门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六)电力保障组。组织电力系统及有关部门,迅速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 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七)粮食、食品、物资供应组。组织商贸、粮食物资等部门,调运粮食、食品 与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及临时抗震设施建材的供应。 (八)民政工作组。组织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迅速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 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及时调拨、组织救灾物资,会同交通运输组, 迅速安排救灾物资的运送和发放、登记工作。负责安排灾民的转移和死难者及其家属 的善后工作。会同红十字会及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外援。 (九)次生灾害防御组。组织武警、消防、水利、电力、石油化工、煤炭、冶金、 城建、民航、环保等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段和设施, 采取紧急措施,并加强监视和控制,防止灾害扩展,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 (十)治安保卫组。组织公安、武警部门,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 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 作顺利进行。 (十一)宣传工作组。组织新闻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 关信息。紧密配合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在有利于稳定灾区秩序及争取国际 援助的前题下,对灾区情况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进行宣传报道。及时宣传地震知 识,以稳定社会秩序。及时宣传报道灾区抗震救灾工作中的先进事迹。 (十二)资金保障组。组织财政、金融等部门,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 备,及时采取措施,抢救财政、金融系统的物资、设备,做好重要金融部门的消防和 物资转移工作,做好争取外援和保险理赔、信贷工作。 (十三)涉外工作组。组织外事办、旅游局及有关部门,做好有关涉外事务工作。 负责与有关部门决定,可否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地震现场进行考察、救灾, 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对外宾的接待,原则上一律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外国新闻记者和科学考察专家入境手续,经涉外工作组与 有关部门协商,可作特殊处理。运送救灾物资的外国飞机经国务院、外交部批准,允 许直接飞往灾区就近的对外开放机场降落。负责安排防疫部门做好外援物资的检疫等 事宜。第六章 临震应急反应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严重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即可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 期,并指明临震应急期的起止时间(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日,必要时可延长10 日)。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准备工作,对预报区所在的 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所属各工作组提出具体要求。指挥部所属各工作组、各 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主动,无条件地做好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有关 工作情况及时向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二、具体应急工作如下: (一)震情分析预报与震害预测。由地震工作组负责,地震局要加强震情信息追 踪、分析和会商,根据震害预测数据资料,对未来地震损失估计做好准备,力争较准 确地预报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为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提供可靠依据。 (二)医疗卫生保障。由医疗卫生工作组负责,会同卫生部门和各大医院备足抢 救药品、器械和救护车辆,组织医疗急救队,做好卫生防疫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工程抢修与抢险保障。由抢险与工程抢修组负责,会同石油化工、水利、 铁路、公路、电力、城建、轻工、煤炭、地矿等部门和重要工程、重大工程主管部门, 做好工程抢险的应急准备,对大型建筑工程和大型厂矿、水库、电站等生命线工程设 施进行安全检查,必要时可采取临时加固或停用等措施。 (四)交通运输保障。由交通运输组负责,会同自治区交通厅、民航局、呼铁局 和有交通运输工具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抢修、维护好运输工具和设施,无条件地服从 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征用或调用。 (五)通信保障。由通信保障组负责,会同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和其它有通信设施 的部门,检查维护好通信设施,保证抢险救灾和震情通信的畅通。 (六)电力保障。由电力保障组负责,会同自治区电管局,指导、协调震区所在 地电力主管部门和各电厂、电站尽快检查和检修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 信系统设备,做好应急电源的启动和抢险方案的准备工作。 (七)粮食、食品、物资供应。由粮食、食品物资供应组负责,会同自治区商务、 物资、粮食等部门,准备好灾区所需的生活用品、食品及临时防震设施所需的建筑材 料,做好各种物资的储备工作。 (八)灾民疏散安置。由民政工作组负责,会同自治区民政厅、教育厅、建设厅 等部门,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安排好震时人口疏散的路线及避难场所。 (九)大型生命线工程及次生灾害源防御。由次生灾害防御组负责,会同自治区 建设厅对城市基础设施、大型企业、生命线工程、重要部门进行检查,对可能发生次 生灾害的地段和设施采取保护措施。 (十)安全保卫保障。由治安保卫组负责,会同自治区公安厅、消防队,备足消 防用具和车辆。做好枪支弹药及易燃、有毒物品的存放和保管工作。加强对劳改、在 押人员的管理,必要时做好转移工作。加强对重要物资仓库、金库、军事等设施的保 卫工作。 (十一)宣传保障。由宣传工作组负责,会同自治区宣传部、广电厅、报社、地 震局等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发布震情,做好稳定民心、稳定社会 的宣传舆论工作。向社会宣传、报道防震减灾、避震疏散知识。 (十二)资金物资保障。由资金保障组负责,会同财政、金融、保险、物资等部 门,加强对金融系统重要场所与金库的管理,做好震时金融货币转移的准备工作,筹 措提供抗震救灾经费,保证经费及时到位。 (十三)涉外事务保障。由涉外工作组负责,会同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旅游局以 及各大宾馆,安排好外国来宾的安全转移和保卫工作。负责处理好一切涉外事务工作。 第七章 其他事项 自治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地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的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 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 本预案从发布之日起实施,1990年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抗震救灾对策方 案》(内政发〔1990〕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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