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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赤政发[1999]074号颁布时间:1999-09-28

     1999年9月28日 赤政发[1999]07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 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大力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 为适应我市农村牧区经济的发展,加快水利改革的步伐,根据国家水利部制定的 《水利产业政策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提出我市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的改革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及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一)确保国家和集体资产不流失的原则。严格保护工程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 实现国家和集体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二)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明晰水利工程产权, 国家和集体共同投资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属国家所有产权部分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以苏木、乡、镇或嘎查、村、集体投资为主兴建 的小型水利工程,其产权属苏木、乡、镇或嘎查、村、集体所有。   (三)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的原则。应根据当地情况、工程状 况以及经济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小型水利工程的改制形式。建立责、权、利相统一, 投入、经营、管理三位一体的水利新机制。   (四)坚持群众自愿、民主决策、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在资产评估的 基础上,根据工程规模、现状和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拍卖底价、承包费、租赁费等, 面向社会公开竞价出让;在竞价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出让给工程所有权单位或工程 受益区群众。   (五)坚持依法治水的原则。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民办水利应纳入法制 轨道。无论哪种形式改制的水利工程,都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管 理、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年审、政策允许的收费工作。保证水资源的 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六)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应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水利改革与农村改革 的关系,要与农村经济体制等各项改革相协调,加快水利事业的发展;二是改革、发 展与稳定的关系,必须以稳定为前提,以发展为目的。既要大胆探索,积极推进,又 要谨慎稳妥,实现改革、发展与稳定相统一;三是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相互兼 顾的关系;四是当前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既要注重经 济效益,又要兼顾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二、改革的对象及形式   (一)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革的对象:机电井(井灌区的输水渠道)、山丘区小型 水源工程、乡镇企业供水、牧区供水、小型废水利用工程、人畜饮水工程,灌溉面积 在2000亩以下的扬水灌溉工程,灌溉面积在1000亩以下的截(引)潜、远距离调水工程, 蓄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塘坝,灌溉面积在10000亩以下的灌区;排水面积在5000亩 以下的排水工程,村屯、耕地(5000亩以下)堤防工程以及其他投资在20万元以下各类 小型水利工程。   (二)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形式:主要有四种,即股份合作制、拍卖、 承包、租赁。实施中要因地制宜,宜卖则卖、宜包则包、宜租则租、宜股份合作制则 股份合作制。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应大力推行拍卖制,积极实行股份合作制,规范 完善承包制。1、股份合作制:这种形式宜用于原有完好工程、新建工程和原有工程 的更新改造、配套维修。定期收回工程投资,实现滚动发展。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 国家、集体、农牧户联股联营,股金结构包括资金股、劳务股;二是集体与集体联股 合营,以乡、村为单位合作兴建,根据受益面积按比例投资、投劳,再将所需资金及 投工折算成股;三是集体与农牧户联股合营,以集体所有资金、资源为主体,吸纳农 牧民资金股和劳务股进行建设;四是农牧户联股合营,这种形式主要是联户建设小型 水利工程和管理以及购买小型水利设备,劳资双联,合作经营,按股分红,按劳分配。   2、拍卖:是对工程的合作权实行公开竞争出售,由购买者自主进行经营和管理。 为保证国家和集体资产不流失和便于行业管理等,对机电井配电线路及变压器等设施 不准拍卖。可以把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年限和土地承包年限相结合,一般为15-30年。 在原发包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转让、继承,但须重新签定合同,履行法定的变更手 续。   3、承包:是在工程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由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可 以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划给承包者一部分荒山、滩地作为报酬,将所收水费上交资产 所有者;二是将水费的一部分留给承包者作为报酬,将水费中的折旧、大修费部分上 交资产所有者。   4、租赁:承租者按合同规定在租赁期内独立经营,按合同交纳组金,承租期满 时,应保证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   三、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搞好宣传发动,提高思想认识。各 地区应建立由党、政领导负责,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组织,水利部门应组织专门人员 从事具体工作。操作时,按照宣传发动、工程评估、召开群众大会公开竞价和招标、 签订合同、颁发工程使用证件五个步骤进行。鉴于各旗县区的工作情况、经济条件、 资源条件等差异的实际情况,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由各旗县区人民 政府自行制定。     (二)抓好典型、以点带面。按照“先小后大、先易 后难、先点后面”的办法,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全 面推广。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认真学习外地经验,并及时总结本地区的典型, 加强指导。对水利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定、执行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应加强监督 和审计工作,确保改革的质量和效果。   (三)明晰产权,做好资产评估。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由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对水利工程资产进行评估,测定资产的实际价值,科学合理确认拍卖底价或承包、 租赁基数。同时,要综合考虑使用权和所有权、工程资产价值、当地群众的经济条件 等,做到既不造成国家和集体资产流失,又充分考虑到农牧户的承受能力。   (四)实行公平竞争,依法签订合同。按照自愿、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把 所拍卖、承包、租赁的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及拍卖底价、承包、租赁基数提 前公布于众,面向社会公开竞价和招标。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必须依法签订合同, 进行司法公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制约措施,做到公平、严密、合 理、合法。   (五)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对改制回收的资金,按照专户储存、逐级审批, 分级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跨组由村管,跨村的由乡管,跨乡的由旗县区水行政部 门管理,不得平调、挪用、借支。并由监察、审计、财政、水利等部门组成专项资金 监督审计组,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小型水利工程改制回收的资金再用 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四、改革工作总体安排   (一)1999年四季度全市开始开展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各旗县区按照小 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原则,自行抓好试点工作,以试点推动小型水利工程产权 制度改革。   (二)做好水利体制改革的基础工作。各旗县区要组织力量对实施水利体制改革 的工程,特别是对现有各类小型水利工程要深入调查研究,包括工程现状、水源情况、 效益情况、水费情况以及原有的管理方式、管理状况等要祥细摸清,为水利体制改革 的全面推进做好准备工作。   (三)各旗县区应制定切合实际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有关 政策和工作计划,并认真研究实施办法及操作程序等,积极稳妥地推进小型水利工程 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四)1999年及以后新建、维修的小型水利工程要与这次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 改革的政策相配套,以促进水利产业化的进程。   (五)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各有关部门 应积极配合,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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