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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阿鲁科尔沁旗委员会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域外投资的规定(试行)
颁布时间:1999-07-28
1999年7月28日 为鼓励域外投资者(指国外、台、澳、香港和旗外的法人、自然人)来阿旗投资, 促进阿旗经济发展,充分依托民族区域自治的有利条件,结合我旗实际,特作如下规 定: 第一条 新建域外投资企业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属于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固定 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属于启动、改组工业“双停”企业的项目;固 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属于省级以上三年内鉴定的科技成果转化的生 产性项目。以上项目从投资之日起,5年内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部 分及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7年内返还房产税。 2、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加工性项目及第三产业项目, 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60%,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及固 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5年内返还房产税。 3、固定资产投资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加工项目及第三产业项目,从投 产之日起,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3年内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 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2年内返还房产税。 4、利用原有耕地发展农副产品出品生产基地的项目,按原田种征收农业税;利 用“五荒”(荒山、荒坡、荒沟、荒沙、荒水)300亩以上发展农副产品生产的, 免收5年特产税,其中发展果树生产的免收8年特产税。 5、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旗委、旗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 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新建域外投资企业享受下列土地优惠政策: 1、可以采取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对域外投资者提供土地使用权。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出让金按本旗基准地价的20-30%缴 纳。一次缴纳有困难的,可在三年内分期缴纳。 3、占用现有耕地只要不改变原土地的使用用途,利用“五荒”资源只要不造成 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其使用形式及价格由项目单位与农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 商定,土地部门不再收取费用。 第三条 新建域外投资企业在有关费用方面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新建的域外投资企业应缴纳的各种建设费、除缴纳国家、自治区及赤峰市应 收部分外,地方留用部分全部免收;纯属地方收费的一律免收。 2、免收工商登记发证费,免交工商管理费5年。 第四条 对于购买现有生产经营性企业、“双停”一年以上的企业、被列为全旗重 点投资项目的及本规定尚未明确的其它项目,可以采用“政策随项目”、“一事一议、 特事特办”的方法给予特殊优惠。 第六条 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1、对引进固定资产10万元人民币以上生产性项目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 %给予引资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对引进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非生产性项目的按固定 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引资中介人一次性奖励。 2、引进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的,视其贡献情况给予中介人一次性奖励。 3、奖励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含个人所得税,并在资金到位企业投资运营后3 0日内,由受益者兑现。引进域外独资项目的,资金由承接项目的地方同级财政支付 《(对引进的国外资金按国家公布人民币基准汇率折算或套算)。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属城镇户口,如要求到 阿旗落户,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可以免费落入;属农业户口,可在我旗免费转 为非农业户口。在子女入托、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我旗公民同等待遇。 第八条 对阿旗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人才,由旗委、旗政府、旗政府聘为经济 顾问,按月发给顾问津贴或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贡献大的域外投资者,由旗委、政府 授予荣誉称号。 第九条 本规定由旗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来制定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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