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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现状补办类出让项目
津政办发[2007]20号
颁布时间:2007-02-18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避免政府土地收益的流失,维护市场公平,保证城市建设所需资金的良性循环和土地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现状补办类出让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环线内现状补办类出让项目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额,由《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确定的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的20%,调整为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的30%。
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市国土房管局已受理的此类项目仍按《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外环线外现状补办类出让项目土地出让金的政府净收益标准由土地所在区县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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