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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大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重度残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7]5号颁布时间:2007-05-08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解决部分职工的实际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大病住院治疗、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重度残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大病住院治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条件
  职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患以下重大疾病之一住院治疗的,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心肌梗死;(2)尿毒症;(3)白血病;(4)肝硬化;(5)再生障碍性贫血;(6)风心二狭二闭;(7)脑血管畸形;(8)脑血管意外;(9)坏死性肠梗阻;(10)肝萎缩;(11)严重复合性外伤;(12)严重电击伤;(13)各种癌性病变。
  (二)提取凭证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应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5]9号,以下简称《提取办法》)规定的相应凭证外,还应提供以下凭证:
  (1)重大疾病患者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提供医保定点医院诊断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或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单位申请支付明细表及复印件;
  (2)重大疾病患者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及复印件;
  (3)职工配偶患重大疾病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职工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提供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三)提取时限
  职工应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四)提取额度
  职工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计不得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五)提取程序
  职工凭提取凭证,向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提出申请,分中心或管理部在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职工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提取住房公积金
  将《提取办法》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一级或二级残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将《提取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天津市伤、病托管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1997年以后核发的已确定残疾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三、职工符合本通知提取条件且同时未偿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四、本通知自2007年5月2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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