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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信息采集和2006年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工作的通知

津财会[2006]10号颁布时间:2006-07-10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按照《财政部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信息采集和2006年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财会[2006]9号)的要求,我市将于2006年7月1日-14日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信息采集和200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及2006年年度报备工作的范围 
  (一)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信息采集 
  1.信息采集的对象 
  所有事务所、分所(含中外合作所及其分所、2006年批准设立的事务所和分所,以下统称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注师)。 
  2.信息采集的内容 
  对事务所,采集其基本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业务报备信息;对注师,采集其基本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 
  3.信息采集的时限 
  (1)基本信息:以2006年6月30日为信息采集基准日。 
  (2)行政处罚信息:自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作出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 
  (3)业务报备信息: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出具的业务报告信息。 
  (二)2006年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送备案工作 
  在信息采集工作同时,凡涉及事务所(分所)变更、终止等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应按照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向市财政局备案。 
  二、信息采集工作的组织 
  采集工作由市财政局会计处、监督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信息化处组成联合工作组,研究制定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采集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信息采集各项工作,协调解决采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具体分工是:会计处负责事务所信息的审查确认及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的汇总统计;监督处负责事务所业务报备信息的汇总统计;市注协负责注师信息的审查确认;信息化处负责为采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信息采集流程 
  (一)市财政局于2006年6月30日前通过发放光盘的方式将各事务所及注师的原始信息发至各事务所; 
  (二)各事务所收到承载事务所子系统程序和原始信息的光盘后,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安装,安装完毕后读入原始信息; 
  (三)各事务所及注师以统一基准日(2006年6月30日)的情况为依据与原始信息进行核对后,利用事务所子系统进行补充更正,填写相应信息采集表格,事务所同时填写各项业务报备表(详见后面的“信息采集事项”); 
  (四)补充修改后的信息采集表以及填写的业务报备表,使用事务所子系统生成上报文件,连同纸质材料于2006年7月14日前分别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监督处及市注协。 
  四、信息采集工作的实施 
  (一)信息采集事项 
  在我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及分所,应当按要求将以下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及市注协。 
  1.会计师事务所2005年末资产负债表和2005年度利润表;(不使用软件填报,只需书面材料) 
  2.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信息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汇总信息表; 
  3.会计师事务所股东情况表; 
  4.对分所的业务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情况的说明(书面材料); 
  5.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名单、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注册会计师名单; 
  6.注册会计师基本情况表;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情况表;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市公司、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情况表; 
  9.会计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出具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情况表 
  10.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央企业集团出具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情况表汇总表; 
  1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情况汇总表; 
  1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情况汇总表; 
  13.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业务检查、被处罚情况(书面材料); 
  14.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书面材料)。 
  (二)信息采集说明 
  1.事务所和所属注师应当根据表格填报说明,以本所或本人2006年6月30日工作结束后、7月3日工作开始前的情况为准,对各自信息采集表中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信息进行修改、对空缺的信息进行补充;对关键信息进行补充或修改的,填表主体还应当按照表格填报说明的要求准备相应证明材料。事务所还应当将本所2005年1月1目至2006年6月30日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相关信息填入相关业务报备表。 
  2.事务所对于本所注师名单中存在但不在本所执业的注师,应当在名单中将其删除,并说明该注师的去向或其他情况。对于名单中不存在但在本所执业的注师,应当在名单中补充,说明该注师来本所的情况,并向该注师发放注师信息采集表供其填报。 
  3.相关表格要求使用全国统一的“事务所子系统”软件填写后进行打印,同时以电子和书面形式提交。书面材料须由事务所(或注师)签章确认,跨省设立分所的事务所,应将事务所有关采集表书面形式同时提交分所所在地。 
  4.事务所须收集所属注师的信息采集表及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本所材料统一提交。市注协代管注师的信息采集表由该注师直接提交市注协。 
  5.填报内容中第1项至第4项报市财政局会计处,第7项至第14项报市财政局监督处,第5项至第6项报市注协。 
  五、其他事项 
  (一)各事务所必须高度重视此次信息采集工作,要由法定代表人(主任会计师)牵头,安排专人作为信息采集和2006年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备案工作的联系人,具体办理此项工作。 
  (二)各事务所(分所)要按规定如实向市财政局报送相关材料。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相关备案材料的,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公告,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对于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也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的,视为不能提供证明材料。 
  (三)事务所(分所)和注师向市财政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市财政局将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据《行政许可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联合工作组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财政局会计处联系人:张达 
  联系电话:23303768 
  Email:tjkjc@vip.163.com 
  市财政局监督处联系人:李彦君 
  联系电话:23317525 
  Email:tjlyj2005@eyou.com 
  市注协联系人:陆俊刚 
  联系电话:2328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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