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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再就业优惠证>审验工作的通知
津劳办[2006]140号
颁布时间:2006-05-19
各区、县,各委、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规范《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劳局[2006]48号)的要求,决定对我市《再就业优惠证》进行审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验的范围
2006年5月1日之前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
二、审验的方法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且正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的,由用人单位持相关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到单位所属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验;从事个体经营正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的,由本人持《再就业优惠证》到原发证部门进行审验;下岗失业人员领证后尚未就业的,由本人持《再就业优惠证》和照片一张到原发证部门进行审验,同时收回原《再就业优惠证》,换发新版《再就业优惠证》。新优惠证按照原编号和原发证时间填写,不重新录入发证信息。
对于审验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加盖单位所属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的审验合格专用章;自谋职业和准备就业的,加盖原发证部门的审验合格专用章。同时,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审验合格人员的情况录入计算机网络。
三、审验的内容
1、是否符合《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
2、《再就业优惠证》内容填写是否真实、准确、齐全;
3、持证人员的就业变动情况;
4、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相关情况。
四、审验时间
2006年6月1日至8月31日
五、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部门负责收回《再就业优惠证》
1、不符合《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的;
2、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期满的;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
4、移居外地或死亡的;
5、租赁、转让《再就业优惠证》的。
六、《再就业优惠证》由发证部门实行免费审验。
七、不进行审验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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