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社[2006]7号颁布时间:2006-03-08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3号),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办法》规定,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于2006年4月30日前,将区级就业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和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的账号,报市财政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市财政局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暂停对其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拨付。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2: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