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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退[2005]第9号颁布时间:2005-01-12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镍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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