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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津财税政[2005]1号
颁布时间:2005-04-29
2005年4月29号 津财税政[2005]1号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5]45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本市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自2005年3月29日起,对被拆迁居民拆迁后重新购置住房,对购房成 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 分征收契税。 二、凡在2005年3月29日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答。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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