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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津财行政[2004]35号
颁布时间:2004-11-05
2004年11月5日 津财行政[2004]35号 经市政府批准,从2004年起将我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135元提高 到235元。今年已按原规定的135元标准发放冬季取暖补贴的单位,再增发差额 100元;尚未发放冬季取暖补贴的,按新标准235元发放。 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增加的冬季取暖补贴,全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和离 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全额拨款;差额预算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补 助50%(广播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财政补助25%,医院在职人员增加的 支出财政不予负担),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财政全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 职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单位自行解决,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解 决;企业在职人员增加的支出,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支出由养老保 险基金统筹解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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