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财法[2004]23号
颁布时间:2004-07-14
2004年7月14日 津财法[2004]23号 各区县地税分局,市局有关处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 16号)和天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的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涉及我 市财税部门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33项,其中,财口12项、税口21项,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市政府的决定,对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项 目,从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审批; 二、财口取消的12项行政审批项目,按照规定应由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实行自 律管理的,要做好衔接工作,确保管理不脱节。对审批取消后还需通过其他方式监管 的事项,要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办法。同时,要研究加强审批项目取消的后续监管 工作。 对税口取消的21项行政审批项目,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后续监管办法执 行。 三、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决定的落实工作,防止变相审批和管理脱 节等现象的发生。 附件:1、国务院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地税部门的项目目录(略) 2、天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的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我局的项 目目录(略) (3)
上一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天津港发展的若干意见
下一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