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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4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的通知
津劳局[2003]第433号
颁布时间:2003-12-16
2003年12月16日 津劳局[2003]第433号 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 准,每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04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 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780元。 二、2004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的最高 标准为3900元。 三、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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