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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用标准的通知
津劳局[2003]第201号
颁布时间:2003-06-17
2003年6月17日 津劳局[2003]第201号 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6月1日起,将我市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 每人每月45元。发放时间为6、7、8、9月(共四个月)。列支渠道仍按原规定 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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