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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财社[2003]1号
颁布时间:2003-01-13
2003年1月13日 津财社[2003]1号 各委、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妥善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救助问题,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自 2003年1月1日起,按照“各口统筹、分级管理、自求平衡、适度补助”的原则, 建立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基金)。现就加强医疗救助 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企业缴纳的资金、统筹调剂资金、财政补助资金、 医疗救助基金利息收入等。企业按照当期实有离休、退休、退职人数之和,以月人均 42元的标准按月缴纳,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参加天津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因无 力缴费无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2003年1月1日以 后发生的大病救助支出。 三、企业可以采取现金、支票、托收等方式缴费。各委、局(总公司)、各区县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企业交费后,应开具《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 该收据中“险种”栏填写“基本养老保险”,“项目”栏填写“统外基本养老金”。 专用收据由市财政局监制,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发放,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按照《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管理办法》监管。 四、市属企业医疗救助基金由各委、局(总公司)负责管理;区县属企业、无口 可归企业以及中央(十一行业除外)、外省市、部队驻津企业医疗救助基金由区县劳 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各委、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医 疗救助基金专户,独立核算,保证专款专用。 五、行业主管局(总公司)按月向主管委报送医疗救助基金月报表,主管委和区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月汇总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并于每年年底 报送年度汇总报表。 六、各委、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 际制定单位的医疗救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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