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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
津财预[2002]29号
颁布时间:2002-01-01
2002年1月1日 津财预[2002]29号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 库的通知 2001年12月14日 财预[2001]5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 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 法),做好纳税人多缴税款和应付利息的退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新征管法实施之日起,凡纳税人申请退付多缴税款,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 多缴税款数额和开具“收入退还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随同多缴的税款一并办理退付手续。计息时间从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税务机 关开具“收入退还书”之日止。 二、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退付申请及所附多缴税款的入库凭证(缴款书)进行审 核后,开具“收入退还书”。纳税人持“收入退还书”到当地国库就地办理退库。 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由国库直接退付申请人银行账户。如以现金缴税需退 付现金时,由征收机关在“收入退还书”上加盖“退付现金”戳记,纳税人再持身份 证和原缴款书复印件到指定国库办理退付手续,指定国库将款项划至原经收银行,纳 税人从原经收银行领取退付的现金。 三、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统一采用冲减正税入库科目的办法,由正税入 库收入中退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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