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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使用“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统一缴款书”的通知
津财综[2001]65号
颁布时间:2001-09-24
2001年9月24日 津财综[2001]65号 中国人民银行塘沽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各股份制银行天津市 分行、天津市商业银行、天津市农村信用社联社、国库各支库,各收费单位: 根据《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款分离实施办法〉的通 知》(津财综[2001]49号),已纳入票款分离办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 基金,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均须使用“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统一缴款 书”。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一联:存根联(执收单位开具后直接留存);第二联:回单 联(代收费票证,缴费人开户银行或代收银行专柜加盖转讫章后退缴费人,作记帐凭 证);第三联:缴款人开户银行作付出凭证;第四联:代收银行专营机构作收款记帐 凭证;第五联:财政部门(财政征收分局)作收款记帐凭证;第六联:财政局国库处作 收款记帐凭证。缴款书分为手工填开和计算机填开两种。请各有关银行和信用社,凭 此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现金或转账缴费业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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