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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津财综[2001]42号
颁布时间:2001-05-25
2001年5月25日 津财综[2001]42号 各财政局、物价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及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公民负担,适应加入世界 贸易组织的要求,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投资环境,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行 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取消4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附后); (二)保留物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但不收费(目录附后); (三)将87项按照商业规则运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转 为服务价格收费(目录附后); (四)将5项应属于价格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价格法》的规定,转为 服务价格管理(目录附后); 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后,保留162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规定编制收费目录,各收费单位要依据收费目录和有关 规定严格管理。收费目录另行通知。 三、各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要对本部门的收费项目认真清理。凡涉及取消收费 和保留收费项目但不收费的,各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变相 拖延执行。 四、转为服务和价格管理的收费项目,按原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如需调整,应 报市物价局审批。转为服务和价格管理的收费部门,在收费时应使用税务发票,并按 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五、本通知发布后,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在二十日内,到核发《收费许可 证》的价格主管部门,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的财政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收费项 目手续。 六席财政局、市物价局将对各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执 行而继续收费的部门,一经发现,责令其将非法所得退还缴费单位和个人,对确实无 法清退的非法收入一律没收上缴市财政。同时,要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 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81号令),追究有关部门的 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市 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1、取消4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略) 2、保留4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但不收费目录(略) 3、将8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服务价格收费目录(略) 4、将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服务价格管理目录(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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