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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实行领购簿制的通知
津财库[2001]12号
颁布时间:2001-04-23
2001年4月23日 津财库[2001]12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票据管理中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和使用"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以下简称"统一收据"),有 效控制领购范围,自2001年6月1日起实行领购簿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 照执行。 一、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在领购"统一收据"时,开具单位介绍信,到天津市财政 局国库处认证后,由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票据管理中心核发领购簿。对未持有 领购簿的单位,一律不再发售"统一收据"。 二、"统一收据"存根保存年限一般为五年,以备有关部门查验。统一收据"存根的 监销工作自主管单位财务部门负责。 三、单位撤并或改变管理性质,必须携带有关汪明及剩余未使用的"统一收据", 到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票据管理中心办理领购簿的撤消工作。 四、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和使用"统一收据"的工作由各区县财政局指定专门部 门负责,要认真执行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预[2000]60号)文件的规定,加强管理,严格控制使用范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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