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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六部门《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退[2001]10号
颁布时间:2001-04-03
2001年4月3日 津国税退[2001]1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 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六部门《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 贸技发第680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软件出口退(免)税管理比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执行,凡相关退 (免)税手续不符合现行规定的,一律不予退(免)税。 二、软件出口退(免)税自2000年6月24日起执行。 附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信息产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 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月4日 [2000]外经贸 技发第680号)(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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