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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市物价局拟订的《天津市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

津政办发[1993]58号颁布时间:1993-12-15

     1993年12月15日 津政办发[1993]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计委、市物价局拟订的《天津市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       天津市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 一、为解决我市长期存在的办电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 在原国家统一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基础上,每度电再增加征收二分钱,作为天津市电 力建设专项资金。 二、征收范围 增加征收天津市电力建设资金的范围是:凡由天津市电力局供电并收取电费的所 有企业(河北省任丘市除外),包括中央在津企业,乡镇企业,村办及集体、个体企 业,“三资”企业,部队及学校事业单位办的各类企业。 下列各项免征天津市电力建设资金: (一)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二)农业排溉用电,于桥水库库区工副业用电; (三)市、区、县财政经费开支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部队用电; (四)民政部门及社会福利事业用电; (五)企业出资购买用电权、电力债券兑现电量; (六)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 (七)发电厂、送变电站自用电。 三、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为每度用电二分钱,即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开征的电力建设资金(每 度用电量二分钱)合并征收每度用电量四分钱。 原对煤气、自来水企业每度电征收一分钱,这次增加二分后,每度用电量合并征 收三分钱。 生产化肥(含合成氨)、烧碱、黄磷、电石、铁合金用电,每度用电量减半征收 一分钱。 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用电量包括国家统配电量、市分配的集资电量、新机电量及 超计划用电量。 四、征收办法 电力建设资金由天津市电力局随电费一并收取,单开收据,按月结算,实行售用 电的县,由当地供电部门随电费收取后,按月上交天津市电力局。天津市电力局按月 划拨到专立帐户。 五、资金的使用与电力、电量分配 天津市电力建设资金由天津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全部用于电力建设。天津市电 力建设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利率按建设银行基建贷款办法执行。收回的本息、利再投 入电力建设。使用天津市电力建设资金的电厂,其所发电力、电量由天津市计委统一 平衡后纳入计划。 六、资金的监督管理 天津市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和使用要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纳入审计范围。 天津市电力局按月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报送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结算、划拨情况 及报表,于每月二十日前将上月征收的资金划拨到专立帐户。 电力部门代征的天津市电力资金,按年征收总额提取千分之二的手续费。 七、税收 天津市电力建设资金按国家规定免征各项税收。 八、本办法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九、本办法由天津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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