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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转发市规划局、土地局、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劝业场地区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津政发[1993]8号
颁布时间:1993-02-20
1993年2月20日 津政发[199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土地局、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劝业场地区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劝业场地区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劝业场地区为我市商业中心区。为提高该地区的土地开发利用价值,繁荣经济, 促进对外开放,现对该地区的土地利用和规划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规划管理的地域范围为以下路线圈定的地区:从大沽路与赤峰道交口处,沿 赤峰道——南京路——锦州道——新华路——多伦道——张自忠路——大沽路,再到 大沽路与赤峰道交口处。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均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报批。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分区规划或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该地 区实施改造的管理依据。 三、规划管理地域范围内现有居住建筑,在进行必要的维修或加固时,未经城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增加建筑面积。 四、规划管理地域范围内的改造建设,以建商贸、旅游、金融、信息、办公、娱 乐以及其他非居住性的公共建筑为主,经审批后也可建少量较高标准的综合性的商住 建筑。 五、规划管理地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及翻建商贸性建筑或其他非居住建筑 时,要充分考虑相邻现有规划待改造的住宅等建筑物的防火要求,符合防火有关规定。 对已改造或规划保留的建筑,还需满足卫生间距标准的有关规定。 六、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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