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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直管公产“小洋楼”管理的通知
津政办发[1993]4号
颁布时间:1993-01-18
1993年1月18日 津政办发[199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我市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小洋楼”,是历史留下来的风貌建筑,属于宝贵的 文化遗产。为加强对直管公产“小洋楼”(包括代管产,下同)的管理,防止倒卖和 擅自转租转让,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对属于直管公产、有历史保留价值的整幢“小洋楼”,禁止 出售和转让。 二、现使用直管公产“小洋楼”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调换其房屋使用权。因 特殊情况需要调换使用权的,必须报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换使用权的,市房管部门有权收回房屋和解除原契约、合同。 四、对擅自出售、转让、调换并从中牟利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处,并按有关规 定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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