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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批转市市政工程局、财政局、物价局拟订的《天津市京津公路(引河桥至郑楼段)车辆通行费收取与管理办法》
津政发 [1991]36号
颁布时间:1991-07-03
1991年7月3日 津政发 [1991]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市政工程局、财政局、物价局拟订的《天津市京津公路(引河 桥至郑楼段)车辆通行费收取与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京津公路(引河桥至郑楼段)车辆通行费收取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发〔1987〕92号)和 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 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的通知》(〔88〕交公路字28号),为偿还京津公路引 河桥至郑楼段拓宽改造工程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领取牌照,行驶于京津公路引河桥至郑楼段的各种机动车辆(含军用 车辆),除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以及成建制地执 行紧急军事任务、军事演习、抢险救灾、换防的军用车队外,都须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三条 车辆通行费一律按车辆出厂标记的载重吨位、载客座位(不分空、重载) 收费,对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其自重吨位计算。 第四条 车辆通行费一律收取现金。通行费按单程收取,通行票证通过一次有效。 (一)摩托车(两轮、侧三、后三)、手扶拖拉机、小轿车每通过一次收费一元。 (二)二吨以下(含二吨)货车,每通过一次收费二元。 (三)二吨以上至五吨(含五吨)货车,每通过一次收费三元。 (四)五吨以上至八吨(含八吨)货车,每通过一次收费四元。 (五)八吨以上至十五吨(含十五吨)货车,每通过一次收费五元。 (六)十五吨以上各种车辆,每通过一次收费六元。 (七)客车按每十人折合一吨,拖拉机按二十马力折合一吨,按相同档次收费标 准收费。各种按吨位收费的车辆,不足半吨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不足一吨按一吨 计算。 第五条 收取车辆通行费时,须向付款方开具由市财政局、市市政工程局印制的 带有“偿还贷款”字样的专用票证。 第六条 通行费的管理。 (一)市公路主管部门在武清县郑楼京津公路上设收费站,并按规定到市物价局 办理核发收费许可证手续,负责对过往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在此段公路的其他任何 地方,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通行费。 (二)收取的通行费由市公路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截留、挪用和平调。 (三)市公路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征收情况提出归还贷款和其他开支计划,经市市 政工程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时抄报市建委。 (四)收取的通行费要按年度还款计划,首先用于归还京津公路拓宽改造工程的 贷款。结余部分用于公路养护、维修、绿化工程及收费人员正常开支等。 第七条 违章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路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 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罚款收入全部上交市财政。 (一)对涂改、伪造通行票证者,处以应交额的三至五倍罚款。 (二)对不交纳通行费,强行通过收费站卡的,处以应交额五倍至七倍的罚款。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收费设施损坏,或造成收费工作人员伤亡的,违 反者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收费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市公路主管部门根据情 节,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工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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