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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加强企业商标管理工作的意见》

津政发[1990]162号颁布时间:1990-12-30

     1990年12月30日 津政发[1990]1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工商局《关于加强企业商标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 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企业商标管理工作的意见 自一九八二年八月《商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企业的商标意识有所增强,商 标管理工作水平有一定的提高,这对促进企业的发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起到了 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我市还有相当数量企业的商标意识比较淡 薄,一是对使用多年的商标不申请注册,结果被他人抢先注册,迫使企业改换商标, 影响了生产的发展;二是不能正确地使用商标,给人以可乘之机,致使企业的商标权 益被侵犯,又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三是对产品质量重视不够,使商标信誉下降, 丢掉了已开拓的市场;四是对研制的新产品和独创开发权不会利用《商标法》加以保 护;五是对商标的作用认识不够,还不善于运用商标发展生产,开拓市场。这些都直 接影响了企业的利益和我市的经济发展。为进一步提高企业的商标意识,充分发挥商 标对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文件 精神,现就加强企业商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开展《商标法》的宣传工作,增强商标意识。各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宣传 部门,要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宣传《商标法》,使全市所有企业的领导人和生产经营者 都充分认识到,商标是工业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财产,各企业要象管理企业的有形财 产那样管好商标,象爱护企业的财产那样爱护商标。企业的领导者必须学会恰当地运 用商标,适时地注册商标,积极争创驰名商标,充分利用商标发展生产,开拓市场。 二、建立健全有关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商标管理工作。各企业要把商标工作列 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一两年内建立和完善商标工作制 度和商标管理制度,健全商标档案,配备与本单位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商标 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机构,使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逐步 纳入法制轨道。 三、认真开展贯彻执行《商标法》情况的检查活动。今明两年,在全市大中型企 业要分批分期地开展一次《商标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检查活动。各企业要依据《商标 法》,对本企业在商标的印制、使用、管理、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分析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制订解决问题的办法。对某些行业存在的只注重装璜,不大重 视商标在产品上或包装上的作用,以致影响企业的生产和销售的问题,要重点加以解 决。 四、切实搞好涉外商标的管理工作。企业在与外商合作开办合资企业或者与外商 签定技术引进合同时,其合同条款如涉及使用外商商标或外商将其商标作为产权投资, 企业和审批机关都要征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防止发生影响技术引进合同履行 和商标侵权问题。 凡是商品已经出口或计划出口的企业,都要根据情况将使用的商标及时在销售国 注册,以便在销售国获得保护,不断扩大国际市场。国内所有企业不得擅自持他人在 国内注册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在国外注册。因特殊情况需持他人在国内注册商标到 国外申请注册的,要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禁止擅自持他人 商标在国外注册的通知》(工商〔1990〕36号)办理。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 问题,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问题的意见》 (工商〔1990〕165号)办理。 五、争创驰名商标。驰名商标不仅受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的特殊 保护,而且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各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要积极制订创 驰名商标的规划,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提供优质服务,扩大销售地区,大力提高商标 的知名度和商标信誉,为创驰名商标打下基础。 六、加强对商标管理工作的领导。企业的主管部门要认真督促检查企业的商标管 理工作,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对企业考核、升级的内容之一。对创出驰名商标的企业, 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思想,严格执 行《商标法》,加强对企业商标工作的指导,为企业培训商标工作人员,帮助企业解 决商标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厉打击假冒商标,制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做到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管理,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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