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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批转市工商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快商业、饮食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1991〕31号颁布时间:1991-06-17

     1991年6月17日 津政发〔199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商局等九部门《关于加快商业、饮食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发展 的若干政策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加快商业、饮食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搞活流通,繁荣市场,促进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 效益和方便人民生活,现就加快发展我市第三产业的若干政策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申请兴办第三产业的,工商管理部门在办理发照手续时要提供方便。申请 时注册资金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担保证明后,可先核发执照,不足部 分限期补齐。 具备商品批发条件的企业,可从事国家政策允许的批发业务。对从事本市产品 (包括积压的计划、专营商品或物资)批发业务的,批发条件可适当放宽。 对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外埠购进的本市需要的商品,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允 许转专业部门销售,也允许本企业一次性自销。对企业接受的还债商品,准许一次性 销售。 对产品获市优以上称号或有出口创汇能力等优势的企业,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 允许直冠“天津市”的名称。 对要求进集贸市场销售产品的企业,在场地、摊位、信息等方面提供方便。确有 困难的,给予缓征、减征、免征摊位租赁费的照顾。 二、多方筹措资金,特别是要尽量多地集中社会资金,支持第三产业的发展。效 益好的企业,经人民银行市分行批准后可向社会发行债券。允许城市信用社向从事第 三产业的集体企业发放小额固定资产和简易设施维修贷款,利率不上浮。 三、对从事商业零售、饮食服务等第三产业的集体企业,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 的,从经营有收入的月份起,给予减征或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一年的照顾;对国营企 业,开办初期纳税确有困难的,从经营有收入的月份起,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的照顾。居委会兴办的便民服务事业,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 四、从事第三产业的集体企业,当年实现利润比上年增长部分,经税务部门核定, 可在税前提留30%,转入生产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其中生产发展基金不得低于税 前提留的60%。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按综合折旧率7%提取。企业进行改造所贷 资金,凡符合固定资产技术改造规定的,除可用新增折旧资金还贷外,经财政、税务 部门批准,允许用新增利润归还部分贷款。 五、对招收社会待业人员开办生活服务性网点的,从业人员可以计算工龄。全民 企业的富余人员到第三产业工作的,所有制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退休时仍享受 原单位待遇。对安排富余人员从事第三产业的单位,不减工资总额,富余的工资额度 由单位使用。所办第三产业经济效益好的,从业人员的收入允许高于主办单位职工的 收入。 六、从事第三产业的集体企业,经劳动、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实行提成工资等不 同的工资办法。有条件的企业,经劳动、税务部门批准,可试行工资调节税办法,工 资基数和浮动比例由劳动、税务部门共同核定。 七、逐步缩小市管商品价格的范围。对原列入申报、备案的品种,除中药材、自 行车、电冰箱、洗衣机、复印机外,其他不再实行定(调)价申报、备案制度。进一 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并把定价、调价权真正放给企业,允许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变化自 行定价,取消差价率限制。对物资企业组织的计划内资源,按合理计费、合理盈利的 原则定价;对组织的计划外资源,在价格政策上给予支持。对饮食业的正餐菜品,适 当提高综合毛利率,允许合理加收服务费。放开个体饮食业价格。放开旅店业的收费 标准,允许企业根据客源情况自行定价。旅店业的户级由同业工会核定。放开浴池、 理发、洗染、民用、修配业和舞厅、酒吧、音乐茶(餐)座等文化娱乐场所的收费标 准。 八、经批准后,允许在短期内不能实现规划要求的空地上兴建和改建临时性的第 三产业设施。对不需要拓宽的道路,允许将道路两侧现有建筑改建为第三产业用房。 在部分支路两侧,允许兴建或改建过渡性商业、服务业设施。在涉外地区及文化、体 育、娱乐、旅游设施周围,允许有规划地兴办与之相关的商业、服务业。 九、对第三产业用房,在建设开发、修缮维护、租金收缴上实行倾斜政策。将临 街公产住宅改为第三产业用房后,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从开始营业之日起, 一年内仍按原标准收租。翻建和改建旧有房屋时,属公产房的,房管部门要给予支持, 使用单位自筹资金改造的,三年内免收房租。属于企业产的,进行翻建和改造后,要 为企业还贷创造条件。 十、在综合整修街道时,把镶边改造、门脸整修与发展商业、安排流动商贩有机 地结合起来。鼓励在更多的繁华区开办夜市、早市。允许修配、服务、早点、冷饮等 “四小摊点”在居民区、繁华区适当地段设点经营。根据统一规划,允许在部分断头 路和有条件的路段兴建封闭式占路市场。 十一、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对发展第三产业需要占路、兴建市场、开办夜市等, 给予治安、交通、消防审批等方面的照顾。为方便市场交通和群众购物,有计划地放 开交通支线的交通限制,根据需要设置若干步行段。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以前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 规定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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