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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印发《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津政发[1994]76号
颁布时间:1994-11-16
1994年11月16日 津政发[1994]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国发明 电〔1994〕25号)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是当前经济工作中一项重要任务,对于保 持正常的经济秩序,稳定物价,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全局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 和加强现金管理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 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认真研究加强现金管理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 的具体措施。要明确政策界限,对违反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的做法要坚决制止。任何 单位都不得滥发钱物和年终突击花钱,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购买和使用代币购物券。 各部门要加强对社会集团消费的管理,严禁用公款进行个人高消费,严格控制会议费 等支出。各有关部门都要认真执行信贷和货币投放计划,保证正常合理的现金发放, 支持生产,保证市场供应,方便群众生活。 三、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现金管理和控制消费基金工作的统计、分析, 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注意搜集各种动态和信息,发现问题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并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四、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消费基金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主要领 导要亲自抓。市计划、财政、税务、银行、劳动、人事、审计、统计等部门要各司其 责,紧密配合,搞好协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市消费基金检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要加强力量,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切实搞好组织协调工作。 附件: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 994]2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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