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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一商局等六部门《关于实行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请示》

津政办发[1991]4号颁布时间:1991-01-16

     1991年1月16日 津政办发[199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一商局等六部门《关于实行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 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实行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制度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七日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商业 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物资部、国家医药局一九八九年六月 六日联合印发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以及商业部、国家计委等六 部委联合召开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座谈会精神,为加强我市化学危险 物品在流通领域的安全管理,整顿流通渠道,建立良好的市场安全秩序,现就有关问 题请示如下: 一、《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 核发经营许可证”。经市一商局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建议成立天津市化学危险物品 经营许可证发证协调小组,负责组织拟订我市《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实施办 法》和协调解决发证中遇到的问题。协调小组拟由市一商局副局长陈锡铭任组长、公 安局副局长许书欣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市商委、经委、物资局、医药局、化工局、 供销总社、工商局。考虑到发证工作的长期性和对外办公需要,由市一商局设立“天 津市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发证办”),对外挂牌,刻 制专用印章。“发证办”不列编制。主要负责按照经营许可证发放实施办法,具体办 理发证工作。“发证办”暂设在市一商局所属天津市化工原料公司(和平区新华路1 16号)。 二、发放经营许可证拟本着从严控制、合理布点,充分利用主渠道的原则。审核 工作拟按商品经营分工实行分头审查,各负其责,联合审定,由市一商局发证。各联 审单位的审核范围是:市公安局负责消防安全监督,市工商局负责企业登记管理,各 行业主管局负责经营网点布局设置。 三、经营许可证有关化学试剂部分的审核工作,根据市经委意见由市化工局化学 试剂批发部负责。 四、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私营企业和 个体工商业者原则上一律不准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为方便群众购买,零售企业 和个体摊点可少量零售民需化学危险物品,可不再发放经营许可证。 五、由于发证工作要印刷大量表册资料、进行宣传报道、召开会议、现场检查等, 需要一定费用。考虑到目前行政经费有限,根据商业部五交化管理办公室、国家物价 局收费管理司、财政部综合计划司《关于“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收费问题的通知 ”》(室发〔90〕五化联字第15号)精神,拟本着“以证养证”的原则,适当收 取工本费。由市一商局所属化工原料公司出具财务收据报销。发证前的办公经费,暂 由市化工原料公司垫付。 六、对营业性质的仓库、货栈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实行储存经营权审批,发放 “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经营许可证”。拟由市一商局会同市公安局拟定审批办法并组织 发放。 七、为简化手续,便于全市各企业申领许可证,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由 市一商局、公安局、物资局、化工局、医药局抽调专人联合办公,集中发证。 八、《天津市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实施办法》由市一商局等六部门共同 拟订联合下发。 以上指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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