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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对间接利用外资实行统一计划管理的意见》
津政发[1990]12号
颁布时间:1990-01-20
1990年1月20日 津政发[1990]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关于对间接利用外资实行统一计划管理的意见》,现转 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对间接利用外资实行统一计划管理的意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利用外资工作进展很快,取得了显著成绩,利用 外资已经成为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越来越重要的组成部分。为加强我市利用外 资工作的调控能力,维护对外信誉,保证利用外资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关于进 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规划、外债 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现对全市利用外资工作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的有关问题, 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际金融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和双边政府贷款项目,均由市 计委组织审批。项目单位如需对外争取项目贷款,要在市计委综合平衡予以同意后, 方可对外开展工作。 二、利用国际商业贷款(包括出口信贷、对外发行债券)、国际租赁和含有对外 以现汇偿付的补偿贸易项目,除实益专项项目由实益办审批外,均由市计委组织审批。 其中国际租赁和补偿贸易项目,报市计委审批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主管部门 审批,报市计委备案,纳入全市利用外资计划。 三、凡是需要以外汇偿还的国内外汇贷款(包括金融机构自有外汇)项目,均需 报市计委审批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程序仍按原渠道办理,但贷款进度要向市计委 备案。 四、对外担保必须按照国家对外担保的管理办法办理。对外担保单位必须是具有 担保资格和能力的金融机构;反担保单位必须具有相当的担保能力并应接受必要的财 务监督。对不符合反担保条件的单位,由市外汇管理局组织进行整顿。具体做法由市 外汇管理局组织实施。当确需以市计委名义向中央有关部门或金融机构出具反担保时, 必须由有关区、县、局明确承担责任并由有外汇来源的单位担保,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后方可办理。对于没有外汇来源的项目,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计委方予出具担保。 以上意见同时适用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及港务局在其批准权限内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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