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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的困难职工减收供热采暖费的通知
津政热办[2000]122号
颁布时间:2000-11-02
2000年11月2日 津政热办[2000]122号 各区、县、局供热办公室,各区、县劳动局,各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改革住宅集中供热收费机制意 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72号),对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 金的困难职工在收取集中供热采暖费时给予必要的减收和照顾,使他们的基本生活得 到保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范围内有长住户口的家庭困难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热部门 可在收取供热采暖费时减免40%: 1.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限未满,并按月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费用的在职职工。 2.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的失业人员。 “家庭困难人员”包括:同居一套住宅内的家庭成员中有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二 名及其以上,且家庭其他成员的工资性收入低于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人员。 二、享受减免供热采暖费的人员应是现住房的长住户即具有长期户口。其中因政 府统一规划拆迁临时借房屋的应持有区、县政府拆迁部门的有关证件。 三、下岗职工申请减免40%的供热采暖费,首先应持《天津市企业下岗职工证 明》到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办理确认手续,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企业编码和进 再就业服务中心登记表的编号。 四、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申请减免49%的供热采暖费时,应 持《就、失业证》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确认手续。 五、申请人应首先携带户口本,《天津市民用住宅供用热力合同》到所在区、县、 局供热办公室,领取由市供热办公室统一制发的“困难职工减收供热采暖费申请表”, 由本人如实填写后到本通知规定的相关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六、区、县、局供热办公室依据有关证明,组织专人调查,提出意见,并经主管 主任审批后,通知供热收费单位执行减收供热采暖费,并报市供热办公室备案。 此通知自即日起执行。 附:1.天津市困难职工减收供热采暖费申请表(下岗职工)(略) 2.天津市困难职工减收供热采暖费申请表(失业人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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