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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关于对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居民、重点优抚对象减免供热工程费、初装费及取暖费的通知
津民字[2000]44号 津政热办[2000]36号
颁布时间:2000-04-05
2000年4月5日 津民字[2000]44号 津政热办[2000]36号 各区、县民政局,各区、县、局供热办公室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1997]9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的通知》(津政发[199 8]77号)规定,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在收取锅炉房建设费、外 管网建设费、室内初装费及供热费时给予必要的扶持和照顾,使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 保障,决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以下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镇范围内有常住户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在收 取锅炉房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和室内初装费时,按现行“天津市(3994)津价 管字第81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分别减收60%和65%。供热费按现行标准分别 减免50%和55%,对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社会散居孤老、孤残、孤儿100 %免收各项费用。 二、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居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居民必须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必须是集中供热房屋的长 期住户; 3.同居一室的家属及其他成员无力按规定标准交纳费用的。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1.申请:城镇低保对象凭天津市民政局统一印发的《天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金领取证》、优抚对象凭《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 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并携带户口本到区(县)民政局开具证明; 2.审批:区、县、局供热办根据民政局证明,组织专人调查后提出意见,并经 主管主任签字后通知供热收费单位执行并报市供热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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