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综合负担率的通知
地税一[2000]5号
颁布时间:2000-08-23
2000年8月23日 地税一[2000]5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0]44号)精神,现将我市从事娱乐业的个体工商户的综合负担率 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1、从事游戏机厅的有证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收入按23%的综合负担率计税。 2、从事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酒吧、咖啡厅、迪厅的有证个体工商户 ,对其经营收入按18%的综合负担率计税。 3、从事仅供少年儿童活动的游乐场或游艺项目的有证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收 入按8%综合负担率计税。 4、从事其他娱乐业及网吧等项目的有证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收入按13%综 合负担率计税。 5、从事餐饮业兼营娱乐业并不能分别核算的有证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收入按 15%的综合负担率计税。 6、对无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的,在上述调整税率基础上加征 1%。 以上调整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上一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天津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