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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0]34号颁布时间:2000-07-25

     2000年7月25日 津国税流[2000]34号 武清县、宝坻县、宁河县、静海县国家税务局,汉沽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0]5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的 补提问题,各单位要派征收管理人员深入企业,核实商品棉库存情况,做到帐物对应, 并将进项税额的补提情况于7月31日前上报市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0]50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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