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天津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0]40号
颁布时间:2000-08-22
2000年8月22日 津国税流[2000]4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 管理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 通知》(财税[200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 通知(财税[2000]3号)(略)
上一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