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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1999年底实现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11-25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 全面落实我市确定的限期治理超标污染源工作目标,确保到1999年底实现工业污染源 达标排放,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总公司)、有关单位,必须把限期治理超标 污染源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进一步明确任务,抓紧实施各项污染源的治理工程,确 保今年底全面完成达标排放任务。不能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市属企业和区县所属 企业,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市人民政府或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转产或停产治 理。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总公司)要对本地区、本系统目前没有完成 治理任务的单位负责,逐一进行认真分析,狠抓落实。(一)对能够治理的单位,必 须全力以赴往前赶,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二)对治理工期比较紧,年底前完不 成任务的单位,要做出到期停产治理的各项准备工作,按期停产治理。(三)对治理 达标无望的单位,必须关闭或转产,并提前做好人员分流和有关的善后处理工作。 (四)因为经营不景气已经停产的单位,必须提出正式停产报告,由主管局(总公司) 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复。恢复生产前必须完成治理任务,实现达标排放。(五)对 搬迁改造不落实的单位,到期实行停产治理。   三、市环保局要负责做好限期治理超标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工作。(一)要集中监 督管理力量,加强对各单位限期治理工作进度的检查监督,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 况。(二)做好到期关、停超标排污单位的执法准备工作,抓紧制定年底考核和执法 检查的行动方案。(三)对个别消极等待、拖延观望迟迟不开工的单位,要提前报告 市人民政府,提前下达停产治理决定。(四)要做好服务工作,对于治理技术确实达 到国内现有工艺条件先进水平,但仍不达标的单位,要向国家环保总局报告,实事求 是地进行考核验收。(五)做好国家对我市污染源限期达标考核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总公司)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本系统污染源 达标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年底前,由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经委负责,对各区县 和有关委、局(总公司)限期治理超标污染源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 上报市人民政府。   五、抓好限期治理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做好限期治理“倒 计时”宣传报道,进一步加大限期治理宣传报道的工作力度,及时报道限期治理工作 的先进典型。对于个别消极等待、拖延观望的超标排污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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