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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违法占路的通告
颁布时间:2000-07-07
为维护城市环境秩序,保障道路畅通,给广大市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市全面禁止违法占路生产经营、乱摆乱卖行为。现将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道路上摆摊设点从事各种经营和加工作业 活动。 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道路、广场、绿地、居民区等公共场地上 堆放物品和设立信息牌。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各级公安交管、市容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 执法组织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治理违法占路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并组 织实施。 五、各级工商、公安、城管、环卫、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在管理 违法占路时严禁以罚代管、以收费代管,不准以任何名义对违法占路行为收取任何费 用。对违规收费放纵违法占路行为的管理部门和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六、凡有本通告规定的违法占路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 内自行改正。逾期仍不改正并继续违法行为的,由有关执法部门强行清除违法占路物 品及工具。对不宜保存的物品,由执法人员做现场记录后处置。 七、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广大市民要积极支持治理违法占路工作,为维 护天津的良好形象作出应有的贡献。对在治理工作中无理取闹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人 员,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OOO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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